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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5亿豪赌终局:北京金融法院首判上市公司对赌「差额补足」无效,PE/VC回归风险本源

深度研判 一纸判决,撕开了「保本保收益」的幻梦——当对赌条款的触角伸向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,「私益自治」的边界在哪里?北京金融法院用一份5.5亿标的、1亿索赔的标杆判决给出答案:无效,各担五成。


01 · CASE

案件全景:一场5.5亿的「无风险」投资

这起案件的核心,是一笔设计精密到近乎「滴水不漏」的股权投资。

投资方

某甲公司(专业投资机构)

融资方

某乙公司(目标公司实控股东)

投资金额

5.5亿元受让目标公司6%股权

对赌机制

双层设计:股权回购 + 差额补偿

所谓「双层对赌」,是这起交易最值得关注的设计——

▸ 第一层:股权回购。若目标公司未能成功上市,某乙公司需回购某甲公司持有的股权——市场上最常见的对赌形态

▸ 第二层:差额补偿。若目标公司成功借壳上市,但某甲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的价值未达预定价格,某乙公司需提供「差额补足」

换句话说,上市失败有回购兜底,上市成功但股价不佳有差额补偿——投资方几乎将所有市场风险都转嫁给了融资方。2017年目标公司成功借壳上市,然而上市后股价表现远未达到协议预期,某甲公司依据差额补偿条款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投资本金损失约1亿元及相应费用。一场关于「差额补偿条款是否有效」的司法博弈就此展开。


02 · RULING

裁判结果:条款无效,双方各担50%

一审 · 北京金融法院

案涉差额补偿条款实质属于股权投资中的「对赌条款」,其以借壳上市后二级市场短期股价作为补偿依据,违反《公司法》「同股同权」原则及《证券法》关于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强制性规定,已超越双方「私益」处分范畴,构成对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,依据原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应属无效。

法院确立了「实际净损失」计算标准:

实际损失 = 购买股票成本 − 卖出股票回款 − 前期已收补偿金 − 前期已收股权分红

最终核算某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亿余元。过错分担上:某甲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,明知条款可能扰乱市场秩序仍参与签订,存在过错;某乙公司作为交易主导者和信息优势方,同样存在同等过错。依据原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,法院认定某乙公司承担50%赔偿责任,判赔投资成本损失约5000万元。

某乙公司不服上诉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: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。至此,这起标的额高达5.5亿元、索赔额约1亿元的对赌协议纠纷终审落槌。


03 · LEGAL

法理剖析:为何「差额补偿」触碰了法律红线?

法院否定该条款效力的核心逻辑,并非简单的「合同自由」问题,而是穿透交易结构直指本质——该条款已超越民事主体「私益」处分的范畴,构成对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。具体而言,法院基于三重法理依据作出否定性评价:

▸ 违反《公司法》「同股同权」:差额补偿为特定股东创设「保底」特殊权利,变相赋予其优先于其他普通股东的风险规避能力,破坏了股份内在的平等性

▸ 干扰《证券法》定价机制:补偿金额与二级市场短期股价挂钩,大股东有动机操纵股价、投资方可能因「保底」而忽视价值判断——实质上构建了一套脱离市场规律的「影子定价」体系

▸ 违背「风险自担」原理:将市场风险完全转嫁融资方,股权投资异化为「明股实债」,市场普遍下行时可能引发巨额刚性兑付需求集中爆发,危及金融体系稳定

裁判要旨:任何试图通过协议安排突破证券市场基本规则、规避监管要求的行为,均不受法律保护。


04 · HISTORY

历史脉络:从「海富案」到本案的二十年演进

本案并非孤立判例,而是中国对赌协议司法裁判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。理解其分量,需要回到这条延续十余年的裁判脉络。

2012 · 海富案

与公司对赌无效,与股东对赌有效

2014 · 瀚霖案

有限突破,打开实务探索窗口

2019 · 华工案

与公司对赌有效,履行需满足法定程序

2019 · 九民纪要

原则有效 + 履行受限,统一全国裁判尺度

2025 · 本案

涉上市公司、挂钩股价的差额补偿条款无效

此前,司法实践对非上市公司的对赌已有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——《九民纪要》确立了「与股东/实控人对赌原则有效,与目标公司对赌履行受限」的基本框架。但对于涉及已上市公司的对赌,尤其是与二级市场股价直接挂钩的条款,司法态度一直不够明朗。本案首次以高级别金融法院判决的形式,旗帜鲜明地宣告此类条款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——对赌裁判规则由此从「效力与履行之分」,进一步走向「主体类型化 + 标的差异化」的精细化审查阶段。


05 · BENCHMARK

三大标杆意义:为资本市场立下什么规矩?

过去,投资界普遍存在一种认知——对赌协议是「行业惯例」,只要双方自愿签署就应当执行。本案彻底打破这一幻想:当对赌条款的触角伸向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时,它已不再是单纯的「私益自治」,而是触及了证券市场公共秩序的底线。对所有拟上市企业及其投资方,信号明确——IPO申报前必须彻底清理此类条款,否则将成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。

在损失计算上,法院坚持「实际净损失」标准,不支持融资方「先按比例分摊再扣减已付款项」的变相缩责主张;在损失分担上,确立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」原则,要求深入考察双方身份、专业能力、交易主导地位等因素,进行精细化过错评估。

判决还特别点明两类关键主体的义务:对专业投资机构——不能再以「行业惯例」为借口盲目签署违规保底条款,合规风控必须前置,回归价值投资本源;对融资方/实控人——不能为了融到资就「饮鸩止渴」,设计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交易结构。法院通过精确的过错划分,既惩罚了违规行为,又避免将全部风险不合理转嫁给一方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


06 · IMPACT

行业影响:PE/VC生态将迎来哪些深层变化?

▸ 投资逻辑重构:用对赌条款替代尽调、用保底承诺替代价值判断的「偷懒式投资」逻辑被打破,机构必须真正依靠专业判断获取超额回报

▸ 交易结构合规化:「抽屉协议」不再是可以依赖的安全网,涉上市公司的对赌安排必须接受阳光化审查,反而可能成为法律风险的导火索

▸ 融资方议价格局重塑:投资方失去「兜底」后报价更趋理性,融资方的议价空间反而可能释放——前提是经营质量和治理水平经得起检验

▸ 裁判可预期性提升:两级法院统一态度为同类案件提供清晰先例——涉上市公司、挂钩二级市场股价的保底条款大概率无效,合同无效后按实际净损失+过错比例分担,专业投资机构审慎义务标准更高


07 · GUIDE

实务指引:投融资双方该如何应对?

给投资方的建议

▸ 条款设计:避免与二级市场股价直接挂钩的差额补偿;对赌标的回归经营业绩、上市进度等可量化指标

▸ 尽调强化:不再以对赌条款替代尽调,将投研能力建设作为核心竞争力

▸ 合规审查:签署前专项审查,重点评估是否触及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强制性规定

▸ 存量清理:盘点已签署类似条款,评估风险并适时调整

给融资方/实控人的建议

▸ 交易结构:拒绝游走法律边缘的复杂保底结构,以企业真实价值吸引资本

▸ 信息披露:涉上市公司的任何特殊安排必须依法披露,杜绝「抽屉协议」

▸ 责任认知:作为交易主导者和信息优势方,法院将认定较高审慎义务,不可抱有「协议无效即免责」的侥幸

▸ 治理规范:以规范的公司治理和扎实的经营业绩赢得市场认可


08 · CONCLUSION

结语:资本没有「保险箱」

北京金融法院的这份判决,表面上是在解决一起5.5亿标的的合同纠纷,深层意义在于为资本市场的「保底文化」画上了句号。注册制的核心要义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,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——要实现这一目标,就必须坚决清除那些干扰市场定价、扭曲风险收益关系的条款。

资本市场欢迎创新,但绝不容忍以创新之名行规避监管、损害公共利益之实。资本从来不是「保险箱」,风险自担才是股权投资最朴素的底色。

对投资方而言,这是警钟——摒弃「刚性兑付」的幻想,用专业眼光发现价值、创造价值;对融资方而言,这是指引——回归实业初心,用扎实的业绩和规范的治理赢得资本青睐,而非依赖复杂的对赌游戏。当法律为这条底线画出清晰的红线,一个更加规范、透明、高效的资本市场,正在到来。

【西开观察·短评】

▸ ① 「差额补足」之死,宣告股权投资回到常识:风险自担,专业为王——对赌条款从来不是风控的替代品,而是尽调与判断力的补充

▸ ② 对成渝科创生态:硬科技投资更要投早、投小、投长期,把功夫下在产业判断与场景落地,而非条款博弈——这也是西开服务科创企业的一贯主张

▸ ③ 对拟上市企业:存量对赌条款的合规清理,宜早不宜迟——别让「抽屉协议」成为IPO路上的暗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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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来源:北京金融法院「金典案例」栏目(2025年11月14日发布);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;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九民纪要)第5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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